2021-01-15 11:07:03 來源:中國周刊
焦某(化姓)因妻子劉某(化姓)隱瞞婚前重大疾病,向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婚姻關系。近日,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民法典“可撤銷婚姻”條款一審判決撤銷焦某與劉某的婚姻關系。
焦某與劉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一年多后,焦某在家中收拾東西時偶然發(fā)現(xiàn)妻子劉某的病歷資料,上面赫然記載著劉某身患梅毒未治愈,仍在長期服藥。焦某拿著這份病歷向妻子質問,確認了對方的病情。去年底,焦某向秦淮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婚后發(fā)現(xiàn)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該疾病屬于影響婚姻和生育的嚴重傳染病,原告及家庭無法接受,因被告事先未告知,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兩人婚姻。
秦淮區(qū)人民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締結婚姻關系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本案中,被告認可早于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且梅毒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乙類傳染病,屬于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于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诖耍ㄔ号袥Q支持原告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
“根據(jù)婚姻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屬于判定婚姻無效的事由,”該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民法典編纂刪除了婚姻法第10條的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的事由,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結婚有重大影響,所以民法典增加規(guī)定夫妻雙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這樣的修改其實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權。像本案這種情況,焦某可以自主選擇撤銷或者不撤銷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如果焦某愿意接受劉某的缺陷,則可以選擇不撤銷婚姻關系,那么二人的婚姻關系就還是有效婚姻。”
編輯:云松
編審:陳翰卿
編輯:海洋